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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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FW13001000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 |
实施机构(科)室 | 各管理部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街道 新区华原东道天使小区1号楼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公积金大厅所有窗口)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正阳路街道 新区齐庆路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27)
申请条件
一、公积金缴存: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先对当月职工和单位缴存额分别核算,并到缴存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网厅办理月度汇补缴核定;再按核定金额付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缴款资金到账后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缴存银行为单位及职工记账。 二、单位信息变更:1、单位取得注册登记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2、单位名称、单位证件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三、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而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二)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单位。五、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的2/3以上同意,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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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17/html/gjjfw/bgxz/index.html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17/html/gjjfw/bgxz/index.html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法人证书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法人身份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经办人身份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介绍信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 | 自备 | 加盖公章 | |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17/html/gjjfw/bgxz/index.html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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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