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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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QR13001000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住建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个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街道 长虹北路6号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窗口:311室)
申请条件
新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1557元/月,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北市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元/月,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4㎡。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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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自备 | 无 | |
婚姻证明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自备 | 无 | |
财产、收入证明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自备 | 无 | |
户口簿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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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常见问题
无